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0965号
原告:北京恒拓新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36号院5号楼3层32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村甲1号院14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警护,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恒拓新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恒拓新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恒拓新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拓新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