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拓新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恒拓新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财保122号 申请人: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村甲1号院14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恒拓新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36号院5号楼3层32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恒拓新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2022)京02财保40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恒拓新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77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作出裁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京02财保40号案中对被申请人北京恒拓新天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77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一 审判员  李 琴 审判员  朱 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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