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822执恢543号
申请执行人: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
法定代表人:沈子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天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9月17日由常山县人民法院以(2019)浙0822破6、1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依法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822执恢5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兰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