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某某、宁波华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22民初1230号
原告: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1号。
诉讼代表人:占平,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宁波华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仑区春晓听海路566号1幢1号A240室。
诉讼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洲路500号1幢1517-1520/1524室。
诉讼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