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22民初2271号
原告: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沈子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源,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山县市政园林管理处,地址: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马路***号。
原告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山县市政园林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受理。2018年10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薇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 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