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822执6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66430899。
法定代表人沈子强。
被执行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天马路167-6号,组织机构代码:06920843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822民特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工程款321265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所住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已经扣划用于支付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关案件执行费。查明,被执行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246个车位及64套房产,上述房产被江西省信州区人民法院及我院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截至2018年8月22日,本案到位执行费471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其表示不同意终本,我院依照职权组成合议庭对该案的终本条件进行审查核实。
综上,被执行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822执6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