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南城县佳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22民初1094号
原告: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沈子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才根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
被告:南城县佳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城县建昌镇金山口(万年村十组二〇六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城县建昌镇建昌大道106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才根、南城县佳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诉讼费用1465元,由原告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