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英硕建设基础有限公司与某某、丹东市焕达拆除服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辽06民终2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英硕建设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开发区永祥街3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姣,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丹东市焕达拆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经山街69-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安阳大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东港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锦江新村62幢103.2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港市。 上诉人丹东英硕建设基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市焕达拆除服务有限公司、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港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22)辽0681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上诉人丹东英硕建设基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丹东市焕达拆除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前,按照一审法院判决数额,给付被上诉人***房屋维修费。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丹东英硕建设基础有限公司、丹东市焕达拆除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7.5元,***负担35元;二审案件收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丹东英硕建设基础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关 爽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