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辽06民终2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英硕建设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开发区永祥街3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姣,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丹东市焕达拆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经山街69-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安阳大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东港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锦江新村62幢103.2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港市。
上诉人丹东英硕建设基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市焕达拆除服务有限公司、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港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22)辽0681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上诉人丹东英硕建设基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丹东市焕达拆除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前,按照一审法院判决数额,给付被上诉人***房屋维修费。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丹东英硕建设基础有限公司、丹东市焕达拆除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7.5元,***负担35元;二审案件收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丹东英硕建设基础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关 爽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