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1440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告:广东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城西西一街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4W79LD64。
法定代表人:吴延。
原告***与被告广东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计14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伍燕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施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