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省华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234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广东省华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一财富世纪广场2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9975096U。
法定代表人吴x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华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4607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6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23258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东省华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98289.0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9382.89元,剩余688906.12元可付你,已办理领款手续;另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俊会
执行员  万 波
执行员  李 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