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38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天河区珠***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村西环路10号B24房。
经营者:黄宏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华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一财富世纪广场2502室。
法定代表人:吴肖**。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珠***建材经营部、广东省华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06民初28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核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建伟
审判员 马健中
审判员 谭健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奕坚
曹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