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20712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欧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12号D03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华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一财富世纪广场25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欧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城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华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欧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反诉原告)华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欧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华瑞公司立刻结清所欠原告工程款33210元;2.被告华瑞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将其在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2号楼结构更新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原告依约完成施工,案涉项目亦于2020年1月2日竣工,并通过被告验收。原被告也对该工程的各项工程款数额核对确认,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各项工程承揽合同数额明细。此后原被告双方因为(2020)粤0106民初16520号案件产生矛盾,拖欠至今仍没有按照本案双方签章的合同约定的时间如期支付工程款(总款166050元,2020年1月5日被告已支付132840元,剩余3321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成讼。
被告(反诉原告)华瑞公司辩称: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已依约向原告支付132840元,已依约完成合同义务。而原告因当时维修却将16扇门拉走,拒绝再次安装。至今门和钥匙均未交付被告。该种情形已在另案中原告进行了确认,被法院查明。即使原告的上述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原告亦未达到要求支付款项的条件。合同约定该工程竣工验收后质保期两年后方可支付,该工程于2020年8月26日才验收。被告依法不应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且原告的该种行为已导致被告工期违约,被建设单位追偿,并为了按期完工被告无奈向第三方订货完成原告应承担的义务,包括门和锁芯和钥匙。
被告(反诉原告)华瑞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原告欧城公司向被告华瑞公司赔偿损失36525元;2.原告欧城公司支付被告华瑞公司违约金(自2020年1月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天1000元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欧城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广州市26中学项目部分装修材料供货及安装工程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被告亦依约支付132840元。期间因原告所安装的门经被告验收有***12套、双开门3套不合格需要整改,故原告将其合同中约定的门拆除返回修缮,但其将门拆除拉回后以各种理由不再履行义务,在此期间被告多次沟通、联系、催告,其始终置之不理,其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直接导致该合同履行不能。综合原告的行为,且因原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在此期间被告无法进行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被告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只能于2020年7月23日与案外人***门业商定供货及安装事宜,该合同金额合计3.6万元。综上,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第一条第4款及第九条第2、3款及《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揽人因不能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或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偿付违约金。故原告应依法承担被告所遭受的损失及违约金。
原告(反诉被告)欧城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欧城公司已完成合同项下的义务开具了132840元的发票。关于被告华瑞公司所称的16扇门,并非本案所涉的合同,是另外的合同。且有厂家证明货物是原告欧城公司送的。在本案合同中被告华瑞公司仍有20%的款项未付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8日,华瑞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欧城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广州市26中学项目部分装修材料供货及安装工程承揽合同》【合同编号:**[2019]**001号(D026)】(以下简称“《承揽合同》(D026)”),载明:工程名称为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2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工程内容:2号楼、4号楼室内装修,包括不锈钢门、电教室木地板及吸音板、***扶手、课室木线安装等,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图纸及有关资料为准;承包范围为2号楼、4号楼室内装修等;乙方包工包料等;乙方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在2020年1月2日前完成承包工程;工程造价暂定166050元,最终造价按实结算;所附清单报价显示:木地板F107款380平方、单价77、总额29260,吸音板槽木板236平方、单价153、总额36108,方通间距10分,51平方、单价87、总价4437,木线420米、单价45、总价18900,**手157米、单价283、总价44431,304#不锈钢门、2600*1000、2个、单价2296、总价4592,304#不锈钢门、2200*800、4个、1820、总价7280,304#不锈钢门、2000*700、10个、单价1540、总价15400,304#不锈钢门加窗头4、2个、单价742、总价1484,加装饰框5.4米、总价2079等,合计含税总额为166050元;工程支付和结算:承包工程完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款的80%,待工程通过验收且双方约定十天内按实结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剩余的3%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一年且完成维修责任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结清。违约责任:乙方向甲方供应的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与样板不同的、或提供假冒伪劣的产品,甲方有权退货,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未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甲方工程延期的损失,每延期一天赔偿甲方1000元等。
欧城公司还提交仅有其加盖公章的《广州市26中学项目部分装修材料供货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载明:甲方(发包)为华瑞公司,乙方(承包)为欧城公司,工程名称为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2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工程内容:2号楼、4号楼室内装修,包括不锈钢门、电教室木地板及吸音板、***扶手、课室木线安装等,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图纸及有关资料为准;承包范围为2号楼、4号楼室内装修等;乙方包工包料等;乙方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承包工程;工程造价暂定340880元,最终造价按实结算;所附清单报价显示:6厘硅钙板平面、**、窗帘盒、封门顶,304#不锈钢门2200*1500、5个、单价3640元、总价18200元、教室门房间门,304#不锈钢门2200*1200、5个、单价3080元、总价15400元、教室门房间门,304#不锈钢门2200*1000、30个、单价1960元、总价58800元,304#不锈钢门2200*900、11个、单价1820元、20020元、教室门房间门,304#不锈钢门2600*1000、2个、单价2296元、总价4592元、卫生间门,304#不锈钢门2200*800、4个、单价1820元、总价7280元、卫生间门,304#不锈钢门2000*700、10个、单价1540元、总价15400元、卫生间门,201#不锈钢门、2200*1200、2个、单价1876元、总价3752元、教室门,304#不锈钢门加窗头4、2个、1484元,加装饰框、5.4米、2079元,加装饰框、5.4米、2079元,修补电线口、铝塑板梁、1100元,木地板F107款、380平、25460元,吸音板槽木板、236平、33748元,方通间距10分、51平、3927元,木线、420米、14700元,**手、157米、42861元;合计含税总额为340880元;工程质量和保修:保修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乙方全面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并承担责任;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承包工程完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款的80%,待工程通过验收且双方约定十天内按实结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剩余的3%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一年且完成维修责任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结清;违约责任:乙方未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甲方工程延期的损失,每延期一天赔偿甲方1000元等。
欧城公司称双方签章的《承揽合同》(D026)项下华瑞公司已经支付80%工程款132840元,华瑞公司尚欠剩余20%工程款33210元(166050元*20%)。
双方共同确认:案涉双方签章的《承揽合同》(D026)及仅有欧城公司签章的《承包合同》指向同一个工程,所涉及的项目和安装部位不一致。
华瑞公司称:一、双方签章的《承揽合同》(D026)已经完工,但欧城公司与华瑞公司之间的验收需要双方到场确认看是否存在需要维修的情形。且华瑞公司要求欧城公司将拆走的16扇门装回去之后才能验收,但欧城公司未将拆走的16扇门装回去,且没有将已经装好的门的钥匙给华瑞公司;从二审判决来看《承包合同》包含《承揽合同》(D026),故华瑞公司认为案涉项目局部完工并不代表整体项目的完工和验收,因此剩余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其与业主于2020年8月26日进行了项目验收;二、欧城公司将16扇不锈钢门拆走,华瑞公司已支付的款项系足额给付,不存在尾款;三、反诉请求所主张的损失36526元包括华瑞公司重新订购15套门共计36000元及15个钥匙锁芯共计525元;四、欧城公司在未通知华瑞公司的情形下将门拆走并留置构成违约,应依据案涉合同约定按每日1000元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华瑞公司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华瑞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欧城公司出具的《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2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教室门整改催告函》,载明:欧城公司:因项目现场多个教室门出现质量问题,贵司以协助维修为由,于2020年3月派人到现场取走存在问题的教室门,并承诺一周内完成整改并装回使用;但时至今日贵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整改工作,已影响到校方开学使用以及项目整体验收工作;要求贵司于2020年4月20日之前按要求整改好质量问题并运回项目安装,保证现场正常使用;否则我司将追究法律责任等。
二、《EMS快递单》,显示:寄件人**,单位名称为华瑞公司,收件人为***,寄件内容为前述《催告函》。
三、《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4月20日,**:我想问问上回取走维修的门,计划什么时候拉回现场安装呢?**您这边问问老周,老周看他签不签。***:那些门今天厂里刚送到了。**:什么时候能运回来装?***:明天师傅没空,后天才有空。
四、《***门业订货单》(下单日期2020年7月23日、7月30日),载明:其中7月23日的订货单显示:客户***,客户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小港路二十六中学;产品名称为锌合金平板门,平板,白鸡翅色;门尺寸类型:***:共计12套*2000元=2.4万元、双开门共计3套*4000元=1.2万元;结款程序:确定下单前付金额的30%即1.08万元,门做好运到学校内安装前付金额的60%即2.16万元,门安装完毕收余款10%即3600元等;7月30日的订货单显示:客户**,客户地址二十六中学,产品名称、规格、单价、金额依次为:***、2200*900、数量1、单价2000元、总价2000元,***、2200*1000、数量11、单价2000元、总价22000元,双开门、2200*1200、数量1、单价4000元、总价4000元,双开门、2200*1500、数量2、单价4000元、总价8000元;总金额36000元,已付25200元;两张订货单均加盖广州市海珠区君记门业商行(以下简称“君记商行”)公章。
五、《账单详情》、《收据》,其中《账单详情》载明:2020年7月24日、8月8日,依次支出1.08万元、2.16万元,收款人***;《收据》载明:2020年7月30日,今收到华瑞公司二十六中学项目教室门货款3600元,经手人***。
六、《***门业订货单》(下单日期8月21日)及《收据》,载明:客户***,客户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小港路二十六中学,产品名称为锁芯,6公分长,48个,单价35元,总金额1680元;2020年8月26日,收到二十六中学***交来锌合金门锁芯48个*35元/个=1680元等;前述两张单据均加盖君记商行发票专用章。
七、《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微信名“***六***”收取款项3600元、1680元。
八、君记商行于2022年3月17日出具的《证明》,载明:本单位受华瑞公司**所托于2020年8月负责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2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项目门扇安装及锁芯更换工作,其中门扇安装16扇(包含锁芯),另行更换锁芯48把,包含两个2600*1000、4个2200*800及10个2000*7000的门的锁芯。
九、2017年10月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载明:发包人为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承包人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名称为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2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施工总承包;承包方式为承包人包工、包料等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包干,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期从开工日起计180日历天。
十、《**公司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合同》,载明:发包方(甲方)为**公司;承包方(乙方)为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2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林芝城;工程名称为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2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施工总承包;主要施工内容包括:对2号教学楼结构更新等;乙方以包工包料等形式承包施工;
十一、《21-16764案件中欧城公司的证据清单》,载明:欧城公司提交的证据为供货证明及营业执照、安装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教室门整改催告函、钥匙。
欧城公司称:一、因为有些门关不上,华瑞公司要求其维修,但因华瑞公司尚欠其货款,故其将门拉走了没有还回去;二、所拆走的16套门系仅有欧城公司签章的《承包合同》项下的教室门,而非双方签章的《承揽合同》(D026)项下的卫生间门。欧城公司还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广州市天河区珠吉博城建材装修经营部、佛山市三水明骏豪五金制品厂出具的《供货证明》及其《营业执照》;**、童五中出具的《安装证明》。
二、《二十六中学工程合计清单》,载明:清单列明项目名称、数量、单价、总额等,其中木地板F107款380平方、单价67、总额25460,吸音板槽木板263平方、单价123、总额32349。合计清单载明“需方为广州市26中学校园改造项目,现场负责***,供方为***;项目合计346732元;日期为2019年7月4日。
三、《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与“幸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2月3日,微信“幸运”向***发送“**”名片,并称“合同价格你跟他对一下,没问题就开始干”;《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2月双方就金额为340880元的合同进行沟通等;《与“Dragon”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月9日,微信名“Dragon”:完工后先自检,我们可以帮你把需要整改的地方指出来。图纸要求为不锈钢。***:百分百都是304不锈钢的。微信名“Dragon”:为什么门上标识锌合金。
四、《钥匙照片》,欧城公司自称为26中学教室门原厂钥匙,因华瑞公司未支付任何教室门货款,故其未交付钥匙。
2020年5月26日,欧城公司起诉华瑞公司支付工程款188241元,案号为(2020)粤0106民初16520号,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欧城公司提交了《承揽合同》(D026)、仅有欧城公司签章的《承包合同》、《26中学工程合计清单》等证据,并称诉请欠款188241元是合计清单中的346732元加上木地板107增项3800元、吸音板槽木板增项3759元,减去承揽合同金额166050元得出。2021年5月13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欧城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城公司不服该案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12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民终16764号二审判决,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作为华瑞公司的员工,与欧城公司协商涉案工程的合同的行为属于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其行为对华瑞公司有约束力;欧城公司提交***与***签字的合计清单,因其司并无证据证明***的身份,华瑞公司亦不确认***与其司有关,故不予采纳该合计清单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华瑞公司通过微信向欧城公司发送的“26中学项目部份装修材料供货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经欧城公司确认后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故该份“26中学项目部份装修材料供货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欧城公司承建工程的总工程价款应当以华瑞公司未盖章的“26中学项目部份装修材料供货及安装工程承揽合同”中载明的340880元为准;欧城公司主张涉案工程除了上述合同外,还存在木地板和吸音板槽木板的工程增项,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确认涉案工程未验收,故华瑞公司应向欧城公司支付的款项应为两份合同所载造价差额的80%。二审判决华瑞公司向欧城公司支付工程款等。
另查明,**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华瑞公司。
本院认为:关于欧城公司主张双方签章的《承揽合同》(D026)项下尾款33210元。(2021)粤01民终16764号生效判决认定仅有欧城公司签章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且欧城公司承建工程的总工程价款应以前述《承包合同》中载明的340880元为准,本院亦予以确认。对比双方签章的《承揽合同》(D026)及仅有欧城公司签章的《承包合同》来看,《承包合同》中清单报价的项目包含了《承揽合同》(D026)的项目,且两份合同中重复的项目【即为案涉《承揽合同》(D026)项下项目:木地板F107款、吸音板槽木板、方通间距10分、木线、**手、304#不锈钢门加窗头4、加装饰框、304#不锈钢门(卫生间门)】项下,除了304#不锈钢门(卫生间门)、304#不锈钢门加窗头4、加装饰框外,其余项目在《承包合同》中的价格均低于《承揽合同》(D026)所载价格。结合二审法院生效判决的认定,本院认为,双方就《承揽合同》(D026)中项目的价格在《承包合同》中进行了调整并达成了新的合意,故欧城公司所主张的双方签章的《承揽合同》(D026)项下项目的尾款应依据前述《承包合同》来计算。本案中,双方均确认案涉《承揽合同》(D026)项下项目已经完工。案涉《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通过验收且双方约定十天内按实结算后,华瑞公司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剩余的3%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一年且完成维修责任后15个工作日内结清。华瑞公司称因欧城公司拆走16扇不锈钢门故本案两份合同项下的所有项目均未通过验收,但华瑞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拆走的门系《承包合同》项下的教室门,而非卫生间门。华瑞公司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案涉《承揽合同》(D026)项下项目中欧城公司提供的货物及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且华瑞公司称其于2020年8月26日与业主进行了验收,故案涉《承揽合同》(D026)项下项目应视为已经验收。案涉《承包合同》并未明确质保期的起算时间,华瑞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前述已经完工的项目存在需要维修的情形,本院认为已经完工的项目项下剩余20%款项的给付条件已经成就,现欧城公司主张华瑞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0722元【案涉《承包合同》所载的木地板F107款、吸音板槽木板、方通间距10分、木线、**手、304#不锈钢门加窗头4(卫生间门)、加装饰框、304#不锈钢门(卫生间门)项目价格总计153610元*20%】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华瑞公司主张的损失。欧城公司称其因教室门关不上故拆走教室门且未装回,华瑞公司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因欧城公司的前述违约行为重新定制15扇门及15个锁芯并实际支出36525元。因已生效的(2021)粤01民终16764号案判决华瑞公司给付教室门部分项目工程款的80%,且华瑞公司已经重新安装新的教室门,故对于教室门部分双方已无重新履行的事实基础,本院认为华瑞公司的损失应为2785元【36525元-《承包合同》中前述15扇门的价格总计33740元】。现华瑞公司主张欧城公司赔偿其损失2785元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华瑞公司所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案涉《承包合同》约定,欧城公司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承包工程,未按合同指定时间完工的,应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赔偿损失。庭审中,欧城公司称案涉《承揽合同》(D026)项下项目于2020年1月5日完工,华瑞公司对该时间不予确认,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案涉《承揽合同》(D026)项下工程项目的完工时间,本院对欧城公司的前述陈述予以采信。结合华瑞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关于与业主之间于2020年8月26日进行项目验收的陈述,本院认为案涉《承包合同》项下关于教室门部分项目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应计算至2020年8月26日。案涉《承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现华瑞公司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19088.68元(工期延误违约金以欧城公司所主张的项目在《承包合同》中的合计价款15361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5日止为262.84元;工期延误违约金以教室门相关项目在《承包合同》中的合计价款187270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26日止为18825.84元;前述两部分工期延误违约金共计19088.68元)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华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欧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722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欧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华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785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欧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华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9088.68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欧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华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欧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华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80元;反诉受理费2443元,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欧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0元,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华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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