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门怡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9006民初3275号
原告:湖北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武德,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门怡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门市多宝镇城隍街/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门怡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湖北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