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9006民初1307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住湖北省随州市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州市曾都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县人,住湖北省随州市随县。系原告之妻。
被告:湖北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中)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2023年3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6元,减半收取1878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