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恒泰节能环保材料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3财保22号 申请人:汉中恒泰节能环保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中)1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汉中恒泰节能环保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户名:湖北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61050165711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开发区支行;账号:42001668449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人民路支行)25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汉中恒泰节能环保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中恒泰节能环保材料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户名:湖北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61050165711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开发区支行;账号:42001668449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人民路支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5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汉中恒泰节能环保材料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郭 超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