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703执1678号
汉中恒泰节能环保材料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汉中恒泰节能环保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陕0703诉前调书5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原、被告对前期已付货款没有争议。被告湖北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汉中恒泰节能环保材料实业有限公司商混货款2585278.6元、违约金及利息86259元,合计2671537.6元;二、被告湖北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7月19日当天向原告汉中恒泰节能环保材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0000元(已支付),2023年8月5日前支付500000元,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800000元,2023年11月20日前支付793346.6元,2023年12月10日前支付剩余款项268191元;三、如被告湖北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给付款项,应当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向原告汉中恒泰节能环保材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自领取本调解书之日起至货款结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湖北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汉中恒泰节能环保材料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5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3750元,包括执行款516350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11月5日),执行费7400元,故被执行人湖北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已到期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3)陕0703执1678号案件执行完毕,现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