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03财保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泾阳县人,现住汉中市南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中)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76744748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3)陕0703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湖北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6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门支行)、银行账户×××4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天门人民路支行)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总金额限于180000元以内。本院在执行中,已冻结账户×××6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门支行)180000元,账户×××4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天门人民路支行)29218.21元,共计29218.21元。现解除对湖北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天门人民路支行)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2023)陕0703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湖北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天门人民路支行)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