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钦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钦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赛天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大图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21民初3828号
原告湖南钦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关心居委会运达路澧州印象3栋1单元1层111号。
法定代表人唐智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耀华,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赛天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线西、盼盼路南未来蜂巢6栋1912房,现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达·总部国际C1座41栋17房。
法定代表人杨涛。
被告山东大图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晖路688号二号车间1-102。
法定代表人张国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庆璐,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钦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辰公司)与被告长沙赛天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天公司)、山东大图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钦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耀华、被告大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庆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赛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钦辰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赔偿原告因设备不能启用而造成的损失85000元(按承诺约定自2021年1月12日起,每天5000元计算);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大图公司答辩要点:被告大图公司与原告无买卖合同关系,非合同相对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大图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赛天公司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被告赛天公司于2020年8月获得被告大图公司的授权证书,为其特约产品代理商。2020年11月5日,原告钦辰公司(甲方需方)与被告赛天公司(乙方供方)签订《机械设备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光纤激光切割机、空压机一体式、稳压器、弯字机、焊字机各一台,总金额170000元,甲方先预付设备总价款的30%即51000元,乙方收到预付款后生产并发货,将货发到甲方指定场所并通知甲方,提货前甲方须支付总价款70%即119000元后给予提货。乙方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及培训工作,为期3天,使甲方有1-2人能够独立正常操作设备。培训方式为上门培训,甲方负责培训材料和技术员的食宿(120元/间标准),乙方往返车费自理。合同尾部的乙方由赛天公司加盖公章并由授权代理人欧阳普签名(2019年11月13日前,欧阳普系赛天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备案联络员,据原告钦辰公司陈述欧阳普与赛天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杨涛为夫妻关系)。
2、原告钦辰公司通过其股东曹新平的账户分三笔向被告赛天公司监事欧阳静支付了货款,具体为:2020年11月5日支付51000元、2020年11月27日支付85000元、11月30日支付38000元(含货款及培训需支付的费用)。2020年11月23日,赛天公司向钦辰公司交付设备并组织了培训验收。
3、原告钦辰公司启动设备时发现不能投入运行,需要解锁密码,钦辰公司多次与赛天公司联系,要求其提供密码,赛天公司称密码需由大图公司提供,但因其差欠大图公司货款,会尽快与大图公司协商解决此事。2021年1月11日,钦辰公司再次找到赛天公司的授权代理人欧阳普,欧阳普出具《承诺书》一份:“今湖南钦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设备解决方案于1月12日12点前,两选一方案①永久解密②如不能解决,退设备款全款。如不能解决,每天支付5000元损失,湖南钦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权法院起诉长沙赛天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欧阳普2021年1月11日”。
4、欧阳普出具《承诺书》后,密码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原告钦辰公司遂诉至本院,在本院诉前调解期间,钦辰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获得解锁密码,本案中钦辰公司依据《承诺书》要求两被告按5000元/天,赔偿17天损失85000元。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一、被告赛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本案《机械设备购销合同》相对方的认定。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赛天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从被告大图公司购进货物,在规定的区域内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转售给原告钦辰公司,货价涨落等经营风险由其自行承担,对所经营的商品有产权的独立经营,因此大图公司与赛天公司并非委托关系,《机械设备购销合同》的相对方即为钦辰公司与赛天公司,不及于大图公司,未能向钦辰公司履行交付密码的义务由赛天公司承担。三、赛天公司授权代理人欧阳普签订的《承诺书》约定逾期不能解决密码问题的损失计算方式,虽该《承诺书》未加盖赛天公司的公章,但从《机械设备购销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及欧阳普的身份情况看,钦辰公司有理由相信该《承诺书》系赛天公司的意思表示,因钦辰公司未提供其损失的相关证据,《承诺书》中损失标准的约定过高,本院酌情调整按货款金额的10%即17000元认定钦辰公司因逾期未获得密码所造成的损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长沙赛天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钦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损失17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钦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湖南钦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70元,由被告长沙赛天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才华姣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