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3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钦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西街道关心居委会运达路澧州印象3栋1**1层1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钦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723执1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业文
审判员 ***
审判员 彭 杰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