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乐锅锅炉有限公司

乐山市乐锅锅炉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112执15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乐锅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乐山市五通桥区榕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乐锅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了限额冻结措施。事后,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6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的冻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