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93号
申请人:乐山市乐锅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杨柳镇交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2717533007K。
法定代表人:陈国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淮,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屹立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青海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094836103。
法定代表人:马真红。
被申请人:马真红,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日,住四川省什邡市。
申请人乐山市乐锅锅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屹立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马真红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民初668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查封马真红名下位于四川省什邡市××镇××街住宅(产权证号:1××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民初668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