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2民初3730号
原告:***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医院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辉,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玉,***秦州区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天水天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亚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乐山市乐锅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桥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第三人民医院与天水天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市乐锅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第三人民医院在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第三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第三人民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第三人民医院负担。
审 判 员 丑居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魏兴强
书 记 员 苟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