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某某、青田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民终14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田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江南新区块**区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082948558A。
法定代表人:杨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青田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青田人民法院(2019)浙1121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上诉人青田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均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青田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及青田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负担1855元,由青田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担185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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