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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1民初2228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伟,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绍晓博。
被告:青田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
法定代表人:杨广。
原告***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青田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章晓军
二O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金翡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