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赛恩斯图文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余能森,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申请人上海赛恩斯图文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恩斯公司”)不服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363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经本院催交申请费费用,该公司未在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 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交纳申请费,且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现申请人赛恩斯公司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缴费通知指定的期限内预交申请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上海赛恩斯图文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关于撤销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3631号裁决的申请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