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836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誉炫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赖继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榕,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赛恩斯图文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誉炫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赛恩斯图文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上海赛恩斯图文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依法合并审理。2019年4月26日,反诉原上海赛恩斯图文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反诉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赛恩斯图文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晓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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