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8369号之一
原告:上海誉炫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赖继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榕,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赛恩斯图文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誉炫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赛恩斯图文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5月21日,原告上海誉炫广告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誉炫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4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74元,由原告上海誉炫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晓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