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81民初4594号
原告:曲阜裕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尼山镇中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99291106M。
法定代表人:孔德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兵,山东有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520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4PP04。
法定代表人:殷丽红。
原告曲阜裕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曲阜裕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者查封相当于2000000元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曲阜裕达建材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依法冻结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满后查封或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凡岩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邱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