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81民初459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曲阜裕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尼山镇中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99291106M。
法定代表人:孔德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兵,山东有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520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4PP04。
法定代表人:殷丽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栋,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徐兴路568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670627X5。
法定代表人:刘继先。
原告曲阜裕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19)鲁0881民初459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申请人曲阜裕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曲阜裕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孔凡岩
人民陪审员 仪 娟
人民陪审员 顾 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