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曲阜裕达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81民初4594号之一
原告:曲阜裕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尼山镇中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99291106M。
法定代表人:孔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兵,山东有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520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4PP04。
法定代表人:殷丽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栋,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徐兴路568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670627X5。
法定代表人:刘继先。
原告曲阜裕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曲阜裕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阜裕达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阜裕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孔凡岩
人民陪审员  仪 娟
人民陪审员  顾 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邱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