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新起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1民初2613号
原告绍兴市新起点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南街道庄里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兰溪市中医院,住所地兰溪市兰荫路10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新起点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中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绍兴市新起点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以原被告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兰溪市中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新起点标牌制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溪市中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绍兴市新起点标牌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