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新起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绍兴市新起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02执40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2月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执行人绍兴市新起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庄里村,组织机构代码:685570291。
法定代表人覃月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绍兴市新起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过程中【执行依据: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9]458号仲裁裁决书】,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现已履行150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分期履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和解履行的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602执40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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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