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海法登字第613号
申请人:厦门海望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厦门海望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泉城轮”轮船舶所有人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泉城轮”轮享有的海事债权人民币23960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厦门海望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登记申请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厦门海望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