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丁卯锦琦五交化经营部

镇江新区丁卯锦琦五交化经营部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826民初5120-1号
原告镇江新区丁卯锦琦五交化经营部。
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经发花苑8幢111室。
经营者:***。
被告严中军,农民。
原告镇江新区丁卯锦琦五交化经营部与被告严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2016年11月24日,原告镇江新区丁卯锦琦五交化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镇江新区丁卯锦琦五交化经营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镇江新区丁卯锦琦五交化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凌亚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