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鑫炬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森鑫炬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3民初24276号
原告:重庆市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39号第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3365XB。
法定代表人:刘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森鑫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88号华联国际大厦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53424789。
法定代表人:白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森鑫炬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原告重庆市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必强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