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11480号之三
原告:***,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沃兵,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朗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896310204,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刘集镇刘集街长虹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双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尔谋,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敏,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朗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王红枝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