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928号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康,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旺,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朗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896310204,住所地沭阳县刘集镇刘集街长虹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朗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江苏朗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的330000元存款,并提供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朗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3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妮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孙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