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朗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74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庄林,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庄林,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建年。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朗宏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良东,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刘建年、江苏朗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3民终3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请求再审。1.涉案车库层南侧走廊、1~6层阳台、1~6层阳台空调位置面积应当计入计价面积。2.被申请人***等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不予准许。3.原审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5月25日,***与***、***签订的《协议书》第五条第(1)项约定,面积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即车库、标准层、阁楼均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其重在强调车库、标准层、阁楼均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但双方并未约定其他部分计入或者不计入计价面积。2016年1月28日,***出具给***、***施工面积结算单,对其他部分施工面积计算在工程价款内,并履行了部分款项。***、***主张争议的车库层南侧走廊等三项应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刘建年、朗宏公司不予认可。经当事人申请一审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并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05)就前述争议三项进行计算,即车库层南侧走廊、1~6层阳台面积按½计算,1~6层阳台空调位置面积不计入计价面积,该认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所称承办法官有枉法裁判行为,但并未提交已经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予以证明。***、***的该项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主张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丁 浩
审判员 赵 俊
审判员 潘四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常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