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朗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鑫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执2751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鑫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鑫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722民初1016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欠原告工程进度款99万元,被告定于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支付原告30万元,剩余69万元定于2022年6月1日前付清;二、如有一期未按约支付,视为案涉工程进度款全部到期,并由被告承担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违约金;三、本次调解协议仅针对原、被告之间于2020年6月26日订立的《施工承包合同》第三期即施工完成再付30%的工程进度款,不影响原告在该合同中的其他权利;四、诉讼费69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9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由于被执行人连云港鑫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强制执行。立案标的额金额59599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7月26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督卡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7月2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东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内没有存款。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账户冻结起始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冻结期限为一年。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登记注册地进行线下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五、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本院查询的相关情况表示认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录音、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于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722民初1016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的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曹 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