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民终20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刘集街长虹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成,江苏钟山明镜(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双沟镇毛嘴村二组21号。
上诉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22)苏1324民初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提供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22)苏1324民初6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更
审判员 王 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