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朗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民终20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刘集街长虹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成,江苏钟山明镜(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双沟镇毛嘴村二组21号。 上诉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22)苏1324民初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提供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22)苏1324民初6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更 审判员  王 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