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联星瑞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303民初1644号之二
原告广东联星瑞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3日以与被告在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通过庭外和解解决了本案纠纷,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联星瑞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46元,保全费2917元,共计7163元,由原告广东联星瑞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智斌
书记员  许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