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7民初36210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敏琥,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川县。
被告:深圳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丰社区梅村路4号运发汽修大楼2层202-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2658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转普)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49元,减半收取1574.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还1574.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魏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