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润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07民初1801号
原告深圳市润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黄姝,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润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收到该通知书后,未按照要求在预定的缴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预交期内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润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案件受理期间,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