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4民初14590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银路建材商行,经营场所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常教振兴路明珠花园三座7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4W6PW24P。
经营者:贾红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红,广东优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丰社区梅村路4号运发汽修大楼2层202-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26586。
法定代表人:曾桂钦。
上列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银路建材商行(以下简称银路建材商行)诉被告深圳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银路建材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红到庭参加诉讼。嘉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路建材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嘉鸿公司支付银路建材商行货款365880元及利息(以365880元为基数,按LPR1.5倍自2020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嘉鸿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嘉鸿公司未作答辩。
案件相关情况
2020年1月5日,银路建材商行与嘉鸿公司补签案涉《购销合同》(编号JHJS2020-PT002),约定2019年11月银路建材商行向嘉鸿公司供应永高中空壁缠绕管型号DN400SN8及PE双壁波纹橡胶圈DN500,涉及货款61984元。
2020年1月5日,银路建材商行与嘉鸿公司签订案涉《购销合同》(编号JHJS2020-PT017),约定银路建材商行向嘉鸿公司供应永高中空壁缠绕管ASN86m型号为DN300、ASN86m型号为DN600、ASN810m型号为DN600及DN600密封圈,涉及货款200032元。
2020年6月12日,银路建材商行与嘉鸿公司补签案涉《购销合同》(编号JHJS2020-PT008),约定2020年3月至6月期间,银路建材商行向嘉鸿公司供应永高中空壁缠绕管ASN86m型号为DN300、ASN86m型号为DN600、ASN810m型号为DN600及PE双壁波纹管600号橡胶圈,涉及货款103500元。
2020年8月18日,银路建材商行与嘉鸿公司对账,双方签订《2017年8月-2020年6月份供货核算表》确认银路建材公司共供货1674826元货物给嘉鸿公司,嘉鸿公司共付款1308946元,尚欠365880元。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涉《2017年8月-2020年6月份供货核算表》中已确认嘉鸿公司尚欠银路建材商行货款365880元,嘉鸿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银路建材商行诉请嘉鸿公司支付货款36588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嘉鸿公司拒不支付货款,应支付银路建材商行逾期付款利息,银路建材商行的利息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银路建材商行货款365880元及利息(以3658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3.24元、保全费2595.4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63.24元、保全费2595.4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763.24元、保全费2595.4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世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艳
胡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