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曾松溪、深圳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鸿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再114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松溪,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广东华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惠榆,广东华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伟增,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黎丽,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深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谷诒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臧健,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系该司员工。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岗北路1106号越众产业园二栋5楼。
法定代表人:夏可夫,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娜,广东深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鸿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丰社区梅村路4号运发汽修大楼2层202-207号。
法定代表人:曾桂钦,该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李永才,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一审第三人:曾文泉,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诉人曾松溪因与被申诉人郑伟增、广州市深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业公司)、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众公司)、二审上诉人深圳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鸿公司)、一审第三人李永才、曾文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粤01民终413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20〕44000000166号民事抗诉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粤民抗4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津、助理杨宇亭出庭。申诉人曾松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被申诉人郑伟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深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越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娜、一审第三人曾文泉到庭参加诉讼,二审上诉人嘉鸿公司、一审第三人李永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再审过程中,曾松溪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以案涉工程各方因该工程纠纷长期陷入司法诉讼无法了结,为化解双方矛盾,避免结怨更深,另循其他协商途径解决争议为由,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曾松溪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曾松溪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许东劲
审判员  张 怡
审判员  陈晓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麦贤君
黄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