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深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10执26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38197R。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三溪社区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A16栋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265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货款2763399.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63399.1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自2022年6月8日起计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执行费30229元。本院依法受理,并依职权追缴本院(2022)粤0310民初3826号一案的受理费14453.5元、保全费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由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05813.56元,前款扣缴执行费30229元、追缴案件受理费14453.5元、保全费5000元后,剩余案款依法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30229元、案件受理费14453.5元、保全费5000元已扣缴,本案应当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