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执行人:青岛新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武备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明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新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0285民初61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及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070元。我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青岛新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21年2月2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1070元,2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1070元。经审查,本院作出的(2020)鲁0285民初617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青岛新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登记相关手续。该调解书未具体明确需协助办理的房屋信息,属于执行标的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希春
审判员 王旭东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肖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