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新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执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住莱西市。
被执行人:青岛新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武备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明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新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85民初6176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青岛新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新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38×××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希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吕肖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