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新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执3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莱西市。
被执行人:青岛新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武备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明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新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青岛新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38×××1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1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岛新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38×××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2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希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肖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