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龙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巴士圈科技有限公司与桂林龙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05民初880号

原告:河北巴士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136号科技中心2号楼5层504。

法定代表人:胡力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桂龙,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晓虎,该公司员工。

被告:桂林龙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信息产业园D-04号2栋厂房606室。

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吴柏冰,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巴士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龙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款项(《车媒介项目智能系统委托开发协议》)共计800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月11日签订了《车媒介项目智能系统委托开发协议》,原告已于2019年1月21日、2019年2月25日分两次支付共计80000元研发费用。因被告未能按约定时间给出阶段性成果,故原告在之后便没有继续支付研发费用。被告曾口头承诺:能够如期完成开发,研发款项可在研发完成后支付。实际情况是原告在约定时间(2019年5月1日)到期后,曾多次要求验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19年7月2日,原告才得以验收,但验收的结果,仍然是被告未能完成约定的研发内容。按照合同第七条第2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所有款项。为此,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中,双方因履行《车媒介项目智能系统委托开发协议》产生纠纷,属于技术合同纠纷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蒋西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翀